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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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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實施中有關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有效推動《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號,以下簡稱《意見》)、《關于做好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相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2792號)順利實施,切實解決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市場化債轉股)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和困難,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并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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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近幾年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發展迅速,在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構建多層次金融服務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也日益顯現。2015年3月,為促進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規范發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發布實施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項底線“》禁止行為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自《細則》發布以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規范。然而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期間,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暴露出業務失范等諸多問題。例如,高杠桿的股票型結構化資管產品對市場形成助漲助跌的較大擾動;又如,違規開展配資,為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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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有市場人士認為,此規定過于嚴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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